补贴条件:
(1)属于广州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标准:
一次性每人3000元。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补贴标准:
每月按600元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劳动者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补贴标准:
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贴。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非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一次性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公益岗位除外);
(2)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月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 (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按22个工作日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实际见习工作日计算)。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补贴条件: (1)见习单位在见习结束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留用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一次性每人3000元。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同一人员累计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助标准: 一次性每人5000元。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5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 受理机构: 各相关经办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业务网点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返乡创业人员:广州户籍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 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 (2)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 一次性10000元。 补贴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补贴标准: 每年6000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落款日期起算)高校毕业生或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同一人员累计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2)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同一人员累计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同一人员累计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条件: (1)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次。 (2)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含参赛期间)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3)获奖项目经营规范,已办理税务、社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4)获奖项目吸纳就业3人或以上。 补贴标准: 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优胜奖5万元。(补贴期限:一次性。)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政府部门在农村扶持建设的电商服务站点(平台); (2)有固定办公场所,建设面积原则上应在100平方米以上,配备电脑、网络通讯等必需的设备设施,有稳定的运营团队; (3)面向当地农村电商从业人员、初创人员提供基本的实操技能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 (4)结合本地区资源优势,积极推动农产品品牌设计、包装策划和宣传推广,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 (5)联合当地农户和企业,将特色农产品入驻电商平台,推进农产品上行,服务站点年度上行业务量达到1000单或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有相关服务台账和记录。 补助对象: 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 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村与村联合共建服务站点的,原则上共建的村不超过3个,按照每个村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以上政策补贴内容节选自《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0〕7号),相关补贴申领条件、所需提交材料、申领程序以文件为准。 业务名称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办事机构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区政务中心4楼A区就业业务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在广东公共就业云平台进行办理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 2、现场办理: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区政务中心4楼A区就业业务窗口 办理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3、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应提交材料 1、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申请单位对公账户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现场申请时需提交); 3、单位公章(现场办理需提交)。 申请程序 1、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以申请时实际招用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招用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2、本项补贴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其他说明 1、实际净增招用人数:当期符合该补贴条件人数(含仍在职的且申请过该补贴的人员)减去累计在本单位申领过该补贴的人数; 2、初创企业定义: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文件下载 咨询电话 37690372、37690371
发布:校企合作与实习就业处暨创新创业学院 陈钰琳
审核:校企合作与实习就业处暨创新创业学院 姚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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