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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12-03人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确保实验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 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培训等工作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安全管理内容、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安全条件保障、安全考核与责任追究等要求,保障实验室开展的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主抓,各二级单位、行政职能处室、后勤服务中心和专职管理人员组成的多级管理体系,制定完善各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与分工,实现实验室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管控,做到全体联动、全面落实和责任到人。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实训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实训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训中心制定本校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办法和各种制度,统筹开展实验实训安全风险分级分类认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账,组织安全监督和检查等。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实训安全工作负有支持、配合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实训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台账,审核、申报所属实验室的安全类别和风险等级等。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管辖范围内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源的辨识以及危险源风险等级和类别的评价、实验室安全资质的报批或申报等。实验室管理人员是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教学、科研、培训等活动的项目(课程)负责人或使用人是实验室安全使用责任人,应落实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条 安全教育培训

(一)学校会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安全培训考试,并存档记录。

(二)各教学单位结合专业特点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可开设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法等内容的课程作为必修课或选修课。

(三)各教学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教育形式,适时进行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十一条 按照上级各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实训中心和二级单位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的管理和安全检查要求,开展 “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实验室管理人员每日安全巡查,本单位管理人员互查等多种方式,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学校建立的多级风险分级管控方案,对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培训等项目(课程),需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和处置

(一)根据实验室的安全等级和类别,以及项目(课程)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学校各级建立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相关应急演练。

(二)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在开展实验实训项目过程中,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等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相关部门如实报告。

第十四条 安全准入

(一)人员准入 实验室相关管理人员需根据所在实验室安全等级和类别,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项目准入 对新设、更新且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实验实训教学、科研、培训等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与准入控制,重点对涉及重要危险源的项目进行严格的评估与审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项目,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严格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制,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一般包括责任体系、队伍建设、安全制度、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与处理、专业安全、奖惩、其他相关的常规或阶段性工作归档资料等,档案分类应规范合理、便于查找。明确专人负责,制定严格的档案保存、查阅和使用制度,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和更新。

第四章 分级分类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云博(中国)实验实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学校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的危险程度进行了安全分级,分为 I 级(重大风险等级)、II 级(高风险等级)、III 级(中风险等级)、IV 级(低风险等级)4 个等级。针对安全分级管理要求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按照《云博(中国)实验实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学校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场所安全类别,共分为化学化工类、生物医药类、辐射类、机电类和其他类五类。按分类管理要求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实验室的用途如实验实训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实验室安全等级和类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学校实训中心会及时更新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实训中心备案。

第五章 安全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队伍保障

(一)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及需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如果学校有涉及重要危险源的二级单位,学校实训中心和相应二级单位要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学校和各二级单位都要建立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并把该项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确保该项工作有效执行落实。

第二十条 经费保障

(一)学校和各二级单位都要配备必需的资金列入年度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用于实验室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学校和各二级单位要有专项经费投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落实。第二十一条 物资与设施保障

(一)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实验室涉及危险品的种类和性质,要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安全应急救援、环保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重点部位要设有专门的自动报警、应急排险防护等技术防护措施,确保实验实训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二)学校和各二级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维护,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实验实训仪器设备运行环境安全良好。

(三)全校所有实验室要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四)如存在受到化学和生物伤害可能的区域,须合理配置和安装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五)针对实验室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或 安全警示标志,重点风险部位应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

(六)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立全校实验室安全综合管理系统,加强安全风险的分析预警和精准防控。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有实验室工程项目(如: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在论证、立项、建设及验收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过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有实验室空间布局、设施设备等应符合上级各个部门规定要求,严格按标准执行。

第六章 安全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与奖惩

(一)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上级各个主管部门检查与考核工作,对检查考核中如发现存在问题,必须按规范要求立即限期整改,直至达标安全可控。

(二)学校实训中心和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都要分级制定考核办法纳入到本部门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做相应考核工作。

(三)学校会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考核结果,对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出现安全事故事件或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安全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一)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包括学校、参与实验室安全建设的合作单位、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职责和间接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

(二)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责任人包括学校(合作单位)的责任领导、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实验室负 责人、使用责任人(包括教师、学生、合作单位人员和其他人员)。第二十六条 构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

(一)实验室日常使用中,存在违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在内的管制类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危险废物等,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学校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

(二)存在未进行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在实验室内使用超出其生物安全许可范围的生物材料或进行超出其生物安全等级的操作,开展动物实验等情况。

(三)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设施设备。

(四)存在未落实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等情况。

(五)存在未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未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等情况。

(六)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等。

(七)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参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由学校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生物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安全责任事件,由学校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且要有两名(含)以上校外专家参与。调查处理情况报当地当地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分为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和处罚、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等。以上责任追究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一)对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及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由学校对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合作单位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根据管理权限,由合作单位对其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危害程度及具体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党纪、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和处罚等处分;对相应实验室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关停整改等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对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相关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追责问责,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危害程度及具体情况,对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追究方式包括检查、组织调整、通报、改组、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三)对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责任追究方式须根据实际情况确认,须区分党组织责任和党的领导干部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并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为强化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办法。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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