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奖助学贷款中心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负责人、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参加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奖助学贷款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支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可通过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学生家庭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家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5.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6.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7.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8.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等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际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家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其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初复核一次。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告知。学校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文件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职工、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家庭子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学生填妥《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3.学校认定。(1)新学年开学伊始,班级学生认定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各年级(专业)、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名单报学校奖助学贷款中心核准。(3) 学校奖助学贷款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二级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公示。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奖助学贷款中心,奖助学贷款中心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二级学院或学校奖助学贷款中心提请复议。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批复。
5.建档。各二级学院将每学年当年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纸质材料存档。学校奖助学贷款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上报给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同时将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 奖助学贷款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四条 学院奖助学贷款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咨询、投诉受理工作,并对有效投诉进行核实和及时回复。
第十五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奖助学贷款中心负责解释。
关注微信号
©版权所有:云博(中国)
广州校区:广州市广从九路1038号滨海校区:茂名市高地智慧城慧城三街8号
粤ICP备20000181号-1 网站技术支持:品牌运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