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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博(中国)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者: 摄影者: 发布时间:2023-05-29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学校助学金,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主要资助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但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学校助学金标准参考当年国家助学金标准。

第四条 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热爱学校和班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者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对于家庭情况,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参评资格或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给予相应处分);

7、同一学年,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学校助学金;

8、符合以下条件的同学优先享受学校助学金的参评:

(1)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

(2)注意培养自助、自立意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并在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3)受到校级以上的表彰者 。

9、有下列行为之一,撤销资格并将名额提供给其他有需要资助的学生。

(1)获得助学金学生在本学年内因学习成绩不合格中途退学者;

(2)获得助学金学生在本学年出现无故旷课、迟到、早退者;

(3)获得助学金学生在本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年乃至以后不得享受学校助学金。

出现以上情况的资助学生,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院)可以提出申请,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最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校奖助学贷款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发出评审通知。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接到学校评审通知后,即开始组织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和进行初评工作。申请和审批要求安排如下: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学校助学金申请表》。  

(二)在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人选中,各二级学院按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从高到低的顺序(相同困难等级,成绩优先),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推荐名单给学校奖助学贷款中心。

第七条 学校奖助学贷款中心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根据院推荐名单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提出享学校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评审要求

第八条 学校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月将学校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助学金的审核、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奖助学贷款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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