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如有变动,以教育部当年公布的奖励标准为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至少获得一次校特等奖学金并且没有无故旷课、迟到、早退的学生;
(五)担任过副班长、校社团负责人、校学生会副部长、校团委委员及以上级别的学生干部,表现优异,对班级和学院作出较大贡献;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拟定国家奖学金院(系)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发出评审通知。
第六条 院(系)接到学校评审通知后,即开始组织本院(系)学生申报和进行初评工作。申请和审批时间安排如下: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3天内完成个人申请和班级民主评议工作。
(二)在班级民主评议工作结束后5天内,院(系)完成初评审核工作。院(系)初评时,在符合基本申请条件人选中,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推荐名单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公示有异议,由院(系)调剂解决。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院(系)推荐名单,并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统一审核、汇总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评审要求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在上级部门批复获奖学生名单及奖学专项资金到校后7天内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到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包含附件《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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